价值8万多元防水材料不翼而飞,某防水工人“监守自盗”被判刑!

   日期:2024-10-11     浏览:1212     评论:0    
核心提示:价值8万多元防水材料不翼而飞,某防水工人“监守自盗”被判刑!

宝鸡防水工程网讯    俗语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广东鹤山某建筑项目工地一批防水材料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是材料保管人监守自盗,偷偷将材料运走,低价出售牟利。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钟某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0000元。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钟某良受雇于某防水工程公司承接的鹤山市雅瑶镇某住宅建筑项目工地,从事工地防水工程施工、防水材料看管等工作。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良通过手机微信与雷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约定以低价向雷某出售项目的防水材料。其后钟某良利用保管防水材料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将工程所使用的SAM-930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PBC-328非固化沥青防水材料、JSA-101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盗走,通过货车运载至雷某指定的地点,收取销赃款合共80978元归个人使用。后雷某将上述所收购的防水材料销赃至湖南省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今年2月,公安机关将钟某良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某防水材料公司仓库起获部分被盗防水材料,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钟某良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了损失。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良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钟某良多次实施职务侵占,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单位进行退赔,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钟某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建筑工地上涂料被盗的事件并不是首次,此前,长沙日报也曾刊载文章《工地价值7万多元防水涂料被盗,竟是"内鬼"监守自盗!》,两名工人因为项目经理平日里对他们比较信任,防水材料需要多少,用多少都由他们负责,于是临时起意,抱着偷偷拉走一点也不会被发现的心理,二人提前联系好收购方,偷盗价值7万余元的100卷防水卷材及100桶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并将所盗建筑防水涂料廉价销售至江西、山东等地。后经警察抓捕,被依法刑事拘留。


相信绝大部们防水从业人员都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但也不乏极少数人自制力较差,“见财起意”,动歪脑筋,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利益。但不走正路的手段注定是要付出代价的,针对类似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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